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8-149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 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 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79.0544 万股。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 定,本次终止实施 2017 年股票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3、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 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22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 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 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22 日,授予价格为 13.48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本次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2,108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原来的 198,000,000 股增加至 202,602,108 股。 8、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上述调整后,公司修正 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 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修正为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 少于 12 个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王金峰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 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3.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刘奎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3,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3.48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黄逊、刘玉祥、郭怡雯已离 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4,500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13.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因经营 调整需要单方面终止与周全民订立的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拟 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3.48 元/股,且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由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期的解锁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共计 1,343,282 股,回购价格为 13.48 元/股,且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共涉及 136 名股 权激励对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也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修正<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3、2018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修正后)》相关规定,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决定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7,9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授予价格为 7.47 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修正后)》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 象王壮波等 3 人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7,507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3.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涉及对象 142 名,涉及数量为 1,467,782 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原来的 202,602,108 股减少至 201,134,326 股。 15、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 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连琛渊等 7 人 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71,925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 13.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 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 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谭建国已离职, 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5,2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 13.4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盈科(宁波)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7、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授予价格为 7.47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 期为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本次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0,900 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原来的 201,134,326 股增加至 201,885,226 股。 18、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件,并回购注销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0544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终止原因 由于目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 波动,继续推进和实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决定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同时与之配套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 终止。 2、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因本次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涉及激励对象 138 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79.054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25 人,首次授予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39,644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激励对象 14 人(首次授予与预 留授予含同一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900 股。 3、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48 元/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47 元/股。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相关规定,公 司按该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但根据该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完 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10000 元(含税)。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 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故本次回购不存在需要对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相关规定,若 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 股资金及其同期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故公司因本次终止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价格为 13.4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7.47 元/股,并支付同期利 息。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资金全部为 公司自有资金。 5、后续计划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机 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资本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切实有效的 长效激励方法,以促进公司的持续创新、长期稳定发展。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性质 减(股) 数量(股) 比例% 增加/减少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 82,407,501 40.84% -3,790,544 78,616,957 39.71% 条件股份 股权激励限 3,790,544 1.88% -3,790,544 0.00% 售股 - 首发前限售 76,911,863 38.11% 76,911,863 38.84% 股 - 高管锁定 1,705,094 0.84% 1,705,094 0.86% 股 - 2、无限售 119,383,043 59.16% 119,383,043 60.29% 条件股份 - 股本总计 201,790,544 100.00% -3,790,544 198,000,000 100.00% 注1: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注2:公司当前总股本为20,188.5226万股。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 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王壮波等1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94,682股,公司总股本将由20,188.5226万股变更为20,179.0544万股,公司注册资本 将从20,188.5226万元变更为20,179.0544万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 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影响股 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后对于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解除限售期 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 2018 年加速提取,对于已回购注销的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份及激励对象离职相关的 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计提。综上所述,公司因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需在 2018 年共计提 1630.79 万元股份支付费用。本次 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 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并 回购注销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79.0544 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意见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及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正后)》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