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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公司章程修正案四2018-12-1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四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

总股本由 20,113.4326 万股变更为 20,188.5226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从 20,113.4326

万元变更为 20,188.5226 万元。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及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现拟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20,113.4326 万元。                    20,188.5226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
        20,113.432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0,188.522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3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4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5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6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对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