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公司章程修正案四2018-12-1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四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
总股本由 20,113.4326 万股变更为 20,188.5226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从 20,113.4326
万元变更为 20,188.5226 万元。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及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现拟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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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4326 万元。 20,188.5226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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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432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0,188.522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3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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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5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6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对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