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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7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1-07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6日(周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
2021年8月16日(周一)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周一)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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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华桂林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7
人,代表股份128,800,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283%。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0,586,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2869%;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8,214,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4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
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人,代表股份18,841,64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6.35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27,37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8,214,27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41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以现场或网络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95,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8%;反对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83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9.9711%;反对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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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93,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3%;反对7,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7%;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834,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9.9610%;反对7,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姚轶丹律师、夏宇尧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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