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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7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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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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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
虹路 459 号 A 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0,586,70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7.286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8,214,275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1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28,800,980 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43.428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2、审议《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第 1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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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795,5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5,4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36,195 股,反对 5,450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793,6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 7,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34,295 股,反对 7,350 股,
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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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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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姚轶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夏宇尧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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