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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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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担任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所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在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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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也不意味着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
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英飞特如下保证:

    1、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信息和说明,
等,并保证所有资料、信息和说明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英飞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英飞特本次回购的法律文件,并愿意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英飞特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英飞特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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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回购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已履行
了如下程序: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
淑琳女士、任明明先生已分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
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3,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鉴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0,48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监事会审核,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淑琳女士、任明明先生已分别当选
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
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3,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原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0,48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因《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
回购时,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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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的事由、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回购的事由

    1、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郑淑琳女士、任明明先生已分别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不符合股票激励对象的条
件,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中的 3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不符
合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9 元,并以资本公
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
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获得以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的股份,已全部到账并一并限售;现金红利部分由公司
代管,将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所以,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2019 年
限制性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将全部由公司予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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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所涉及的回购价格的调整,仅需要考虑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因素,不需
要考虑派发现金红利因素。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原授予价格为 3.7 元/股,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 2.467 元/股。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非职工代表监事郑淑琳女士、职工代表监事任
明明先生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为 93,600 股,本次回购注销 93,600 股,
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次已离职的 3 名激
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为 30,480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为 30,480 股,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英飞特尚须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
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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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姚轶丹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