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1-087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特”)于2021 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 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 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 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 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 (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本次向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44,703 股限制性股票。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68,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2、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68,20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3、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07%。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5,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本次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4,933 股限制性股票。 至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7、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6名,均满足100% 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19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7月29日。 18、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0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9,7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9,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共计68,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1,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1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6,35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3、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1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206,35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4、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共计147,8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同时,因为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已身故(非因执行职务原因),公司拟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股,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5、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1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以当时总股 本197,725,450股扣除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15,664股后的总股本 197,309,7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9元,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 5股。在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但尚未办理所涉及激励对象 股份回购注销手续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应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6、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共计118,12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共计205.8205万股,约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69%。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 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8、2021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名,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205.8205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7月30日。 29、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淑琳女士、任明明先生已分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93,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3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0,480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30、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共计92,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二、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 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二)激 励对象离职:1、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 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2、……”。原激励对象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应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9元,并以资本公 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 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 公司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 派获得以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的股份,已全部到账并一并限售;现金红利部分由 公司代管,将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所以,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将全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所涉及的回购价格的调整,仅需要考虑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因素,不需要考虑派发现金红利因素。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授予价格为3.7元每股,公 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2.467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并经律师查验,本次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共为92,4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92,400股,回购价格为 2.467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 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减(股) 股东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 90,523,996 30.59 92,400 90,431,596 30.57 件股份 股权激励限 3,211,365 1.09 92,400 3,118,965 1.05 售股 高管锁定股 87,312,631 29.50 0 87,312,631 29.51 2、无限售条 注 205,419,953 69.41 0 205,419,953 69.43 件股份 股本总计 295,943,949 100.00 92,400 295,851,549 100.00 注:1、以上股本变动以当前公司股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测算,具体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2、本公告如有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且 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 司对本次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认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 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92,4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67 元/股。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英飞特 尚须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等手续。 八、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议案后,公司董事会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