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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2-06  

						证券代码:300584         证券简称: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7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证监许可[2016]305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南京海
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2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374.3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45.7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19,845.70 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930 万元共计人民
币 20,775.70 万元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镇江德瑞药
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德瑞”)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金额   募集资金     备注
                                         (万元)      用途
公司      招商银    125902434410108      7,500       海辰药业
          行南京                                     三期产能
          龙蟠路                                     扩建
          支行
公司      招商银    125902434410904      1,930       营销渠道 包 含 尚 未
          行南京                                     网络建设   划转的发
          龙蟠路                                                行费用 930
          支行                                                  万元

公司      上海浦    930101552000066666   4,345.70    新品药物
          发银行                                     研发总部
          南京分
          行
镇 江 德 上海浦     930101552000666999   7,000       镇江德瑞
瑞        发银行                                     原料药技
          南京分                                     术改造
公司      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
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冒欣、黄飞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
合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
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
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17)00003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