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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2月)2017-02-27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17 年 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

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