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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300584            证券简称: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17-073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
时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的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1日-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
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15:00-1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二楼会议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1
号。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于平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3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381,4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2名,代表股份9,558,47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昆山盛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曹于平、姜晓群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8,258,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4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4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陈晓玲律师和王姝姝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