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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2018-03-16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对象应为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正式在岗员工,参与对象应
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薪酬,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3)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员工。

    符合上述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
                                     1
保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拟向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
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比例不超过 1:1。

    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
为 4,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4,000 万份,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司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拟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一般级份额,该
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一般级份额,两类份额的资产将合
并运作。设立时该信托计划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情
况为准。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拟设立的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

    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
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海辰药业股票(标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总额 10%,任一持有人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
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代表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2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
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
售信托计划所购买的标的股票。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
票买卖敏感期。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
式等发生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信托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
计划可提前终止。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
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3
    第九条 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
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
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1.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
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

    (4) 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
员负责主持。

    4.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4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
      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
      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5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

    7.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
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8.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

    (4) 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
员负责主持。

   10.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6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
          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1.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
          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7
议。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1. 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
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另行约定的除外。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
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4)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8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事由和议题;

    (3) 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7.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
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 2 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9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
    公司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根
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维护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机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 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托计划而享有的公司股票所
对应的权益;

   2. 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 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4.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派

   1. 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

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
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份额
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

                                   10
产。

   3.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在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 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含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2) 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
变更。

        (3) 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
变更。

        (4) 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持有人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 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

        (2) 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因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的;

        (4) 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
                                         11
        (6)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
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
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
值。

    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信托
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的,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
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资金来源,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
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
股计划等事项;

   3. 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12
   4.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5. 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并签署相
关协议;

   6. 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 授权董事会对《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作出解释;

   8.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
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
毕之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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