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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31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合肥高研欧进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曹
于平先生以及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在满足条件时回购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该事项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   海                   王玉春




                                                      201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