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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辰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08  

                        证券代码:300584            证券简称: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8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
变更、章程备案相关手续。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 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该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担同种义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

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

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

份,……                                     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     其他担保情形。

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项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项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的半数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

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3,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超过5,000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500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金额超过3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金额超过500万元。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六)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        (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

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八)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八)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2、公司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
                                           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

                                           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在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披

                                           露。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召开当日上午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午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10年。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限制。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

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

行审计;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三)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5、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6、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7、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1、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奖惩情况;薪酬分配的考核标准或测算

                                             依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管工作的经
                                             营目标完成情况;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上年度经营指标完

                                             成情况;
                                                 3、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联络、协调督促及决议落实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

决策权限:                                   决策权限: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后一个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后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交易;                              100万元的交易;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七)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含对子          (八)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含对子

公司担保)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出席    公司担保)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九)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

                                            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 合《 证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书面送出、传真或邮

进行。                                      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
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
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