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辰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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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 号公司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
于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4,599,63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166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4,598,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16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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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8.《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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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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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林亚青
孟庆慧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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