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美联新材: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2-28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联新材”或“上市
公司”)本次拟收购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创三征”
或“标的公司”)6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计持有营创三征63.25%的股权,营创三征将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美联新材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