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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联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27  

						证券代码:300586            证券简称:美联新材              公告编号: 2020-029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9.3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23,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935,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00,265,000.00 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
会验字[2016]G1400122041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方便结算,提高

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规
定,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汕头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华林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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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东北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林证券承继。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
    近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针对首次公开发
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华林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科技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三份协议的第一条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7968176716,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5,271,976.05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高端白色母粒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8940789,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3,699,530.46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中高端黑色母粒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44005010000890254,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39,117.3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高端黑色母粒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上述三份协议的其他条款主要内容均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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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王粹萃     、 张峰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

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7)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
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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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和华林证券分别与各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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