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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联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07  

                        证券代码:300586         证券简称:美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23057         债券简称:美联转债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美联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2

号)核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1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46.1617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6.8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65,538,995.60 元,扣除含税承销及保荐费 7,000,000.00 元及其他不

含税发行费用 1,468,461.62 元,加上主承销商发行费用进项税额

479,346.8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7,549,880.87 元。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亚会验字(2021)

第 01620002 号”《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1/ 4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科技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樟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开设共计 4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储。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功能母粒及生物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可降解母粒产业化
 1     有限公司汕头龙湖    44100501040023497    133,659,995.60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支行
                                                                 金
                                                                 功能母粒及生物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                            697774560161      125,879,000.00   可降解母粒产业化
       公司汕头科技支行
                                                                 项目
                                                                 功能母粒及生物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3                             633024279        100,000,000.00   可降解母粒产业化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功能母粒及生物基
 4     有限公司汕头金樟   2003020729200076911   100,000,000.00   可降解母粒产业化
       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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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闯、张峰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

林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含)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林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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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权或者华林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华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

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开户银

行/华林证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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