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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17-035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10 层熙菱
信息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开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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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68,38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830%,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68,38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8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4.8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07,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0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3,50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0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07,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0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
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唐立久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   审议通过《<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   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   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16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7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已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21,5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 例低于 5% 的中小股 东投票表 决结果: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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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攀峰律师、赵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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