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7-09-2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熙菱信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中较大金额的资金支出需求,熙菱信息拟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且不高于
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
何开文先生和岳亚梅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
交易存在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投票时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开文、岳亚梅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何开文先生,男,中国籍,住所位于上海市,现任公司董事长。截至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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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出具日,何开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367.5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 33.68%,为公司控股股东。
岳亚梅女士,女,中国籍,住所位于上海市,现任公司总经理。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岳亚梅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312.5 万股,通过乌鲁木齐鑫
海安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54.08 万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份 1466.58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4.67%。
何开文先生与岳亚梅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利息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市场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借款利率在综合考虑
公司融资成本,同时结合未来 12 个月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趋势的基础上经双
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公司拟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公司拟就该事项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借款次数:根据公司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
3、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期间可提前还款;
4、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且不高于控股股
东实际融资成本;
5、借款偿还: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资金情况,可随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应付利息;
6、协议生效条件:本次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借款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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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累计为公司提供银行授
信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连带责任担保总额为 1.549 亿元,上述担保已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同时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公司拟向何开
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借款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承租实际控制人岳亚梅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18 号新科大厦
20303、20304、20305 号房屋,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已发生的租赁费用为
12.91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六、公司决策程序及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的资金需
求,借款利息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借款暨关
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
异议。该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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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国峰 张斯亮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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