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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3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熙菱信息”)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

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的担保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

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发现任何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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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四)《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孟亚平、于成磊、唐立久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