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乌鲁木齐市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10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何开文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9:30-11:30、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890,060 股(扣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8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扣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1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2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3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4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5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9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1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反对:10,06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10,06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