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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1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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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龙东大道 3000 号集电港 7 号楼 3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何开文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 9:30-11:30、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 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015,5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8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11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1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00,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67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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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5,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015,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
反对: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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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86,015,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
反对: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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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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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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