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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4-10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诉求,科学研
究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
未来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
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每三年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下一阶段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适时作出必要的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据以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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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1、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使现
金分红政策满足以下情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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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划及公司
经营发展规划;

        ②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
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

        ⑤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i.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ii.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iii.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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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v.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2)现金分红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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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