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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

施环境、建设需求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本次变更
不涉及发行方案其他条款的变化,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
和方向,不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并使用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

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需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6月1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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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日,并同意按
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403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于成磊、孟亚平、唐立久

                                                                   202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