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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29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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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方式及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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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分析师会议;
     (四) 业绩说明会;
     (五) 路演;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现场参观;
     (八) 电话咨询;
     (九) 公司网站及公众号。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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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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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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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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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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