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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1-08-28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
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
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
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2)。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及国
家权力机关认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新疆熙菱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
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此指使、
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