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通
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通过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
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
和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
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 2022 年度的发展规划及流动资金
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预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三、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部门的规定,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目前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
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
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
遵循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内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现金管理情况报告及 2022 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
了公司现金管理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
2021 年度现金管理情况报告及 2022 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理财性投资,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财务性收益,公司 2021 年度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公司具有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
    六、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稳定的偿债能
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2022 年
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处于公司可控的风险范围内,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
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上
海熙菱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
利能力,被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稳定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处于可控
的风险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
    九、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
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
    十、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
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一、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最新外部及内部可观测数
据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估计变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变更及相关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二、 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
于真实、合理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三、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募集
金额、各项目投入、公司战略规划等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查吴正先生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工作经历等资料后,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吴正
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能力和资格。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吴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且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其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时授权董事长根据 2022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
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炜、方军雄、祖咏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