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 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因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现场会议地点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为保护股东、 股东代表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如下:“一、建议优先选择网络投票 方式参会;二、调整现场会议召开方式为通讯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3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龙东大道 3000 号集电港 7 号楼 3 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原定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 为视频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以通讯 方式出席的股东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开 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0,343,0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935%,其中: 1、出席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 频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10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7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持有出席视频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含视频出席会议股 东),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343,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93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视频会议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6,811,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何开文、岳亚梅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同意 27,739,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现金管理情况报告及 2022 年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43,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01、 审议通过《选举吴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46,968,91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895%,选举吴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72,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3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伦敦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