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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熙菱信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
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熙菱信息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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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
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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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取得合法、有效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2 年度业绩考核未满足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共计 900,000 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 0.47%,并决定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回购注销该部分股份。

     3、2023 年 4 月 25 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合法合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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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
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对象、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对
象、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解除
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
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0%”。

     依据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896.36 万
元,2022 年度净利润为-6,087.34 万元,以 2019 年度净利润为基准的净利润增长
率为-779.1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达成,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将本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售期满后,公司为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
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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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核查,本次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35 人,系因未达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发生回购注销,回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900,0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89395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对象、数量、价格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履行的程序

     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履行相关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取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
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须按照《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注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
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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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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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                                                                                 张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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