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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10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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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1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2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2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3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3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4
第八章 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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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
期货、外汇对冲、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中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的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
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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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不含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由股东大会审议
实施

    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各下属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
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
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审计稽核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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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
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
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
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稽核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6、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
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支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
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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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
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
稽核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
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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