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175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069 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 2029 号珠海市中海铂尔曼酒店二楼戛纳多功能厅如期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82,680,46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其中参与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00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十三项,具体为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
过,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刚、晏志清、赵盛华、龚重英、珠海聚才盛龙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5,657,000 股;同意 5,657,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2,694,060 股;同意 82,694,06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00 股;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069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麻云燕




                                                董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