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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31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
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三、对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10月届满,
董事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夏刚、晏
志清、赵盛华、龚重英、贺文军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其他情形,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能力。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10月届满,
董事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敖静涛、陈坚、谢
首军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
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未被认定
为失信被执行人。敖静涛、陈坚、谢首军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敖静涛已取得注册会计证
书,符合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是在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参考同
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
件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
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
发行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
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对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
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   岗                      程爵浩                       杨振新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