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ww.shujin.cn 邮箱:info@shujin.cn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0]第010-01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公司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函〔2020〕020267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并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信达对《审核 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行人相关变化情况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信达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 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 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 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具备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除非另有说明,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 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之重点问题 1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7,500 万元,拟投资于海洋 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根据募集说明书,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 造项目计划新建千吨级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基地,项目规划产品包括高速海洋 执法船、清洁能源船舶、迷你邮轮、高端客滚船等高性能、高技术、高附加值船 艇产品。项目收入达到设计能力时为 91,000 万元/年(不含税),内部财务收益 率为 9.15%(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69 年(含建设期),动态投资回收期为 7.72 年(含建设期)。根据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公告,发行人与中山市神湾镇 人民政府已签订《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 作协议书》),约定公司在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动工,动 工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竣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显示,公司海洋先 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期为 3 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产品类型和用途、经营模式和主要客 户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目前业务和前次 IPO 募投项目“高性能节能型复 合船艇扩建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是否存在重复建设;(2)披露实施本次募投 项目所需核心技术以及公司目前技术、人员储备,是否存在实施障碍;(3)说 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各项投资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补流比例是否符合《发行监 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4)披露是否 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办理障碍;(5)结 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市场竞争、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客户储备、在 手订单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6)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同行业可比 公司情况,披露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7)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 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使用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 事会决议日已投入资金;(8)请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 是否为《合作协议书》“江龙船艇(三期)——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 如是,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投产期、产能及预计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项 目建设期与《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期限不一致的原因,如未在协议书约定的 1 年完工期限内竣工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答复:根据保荐代表人与深交所审核老师的确认,信达律师就上述问题中涉 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披露是否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资质或许可,是否存 在办理障碍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 目:(1)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2)偿还银行贷款。 (1)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已取得了中 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 442000-37-03-043761),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 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中(神)环建表(2020)0018 号)。 发行人从事船艇制造业务不需要取得特定前置行政许可批复。海洋先进船艇 智能制造项目可能涉及到部分港口岸线的使用,河道、航道的使用。发行人与中 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神湾镇政府”)签署的《海洋先进船艇制造项 目投资合作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海洋先进船艇制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神湾镇政府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发行人办理海洋先进船艇制造项目配套下水设施及 舾装码头必备的岸线审批、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相关合规手续。发行人承诺将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办理募投项目建设后续所需 的其他相关资质或许可。 (2)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 无需履行投资备案程序,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项目, 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18)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发行人实施该募投项目无资质许 可要求。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从事 船艇制造业务不需要取得特定前置行政许可批复。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可 能涉及到部分港口岸线的使用,河道、航道的使用。发行人承诺将根据募投项目 实际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办理募投项目建设后续所需的其他相关资 质或许可。“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涉及资质、许可要求。 (二)请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是否为《合作协 议书》“江龙船艇(三期)——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如是,结合本次 募投项目建设期、投产期、产能及预计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期与《合 作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期限不一致的原因,如未在协议书约定的 1 年完工期限内 竣工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答复:信达律师审阅了《合作协议书》《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 件,并取得了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为《合 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江龙船艇(三期)——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 (1)项目建设期与《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期限不一致的原因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与神湾镇政府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应自 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动工,自动工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竣 工。若由于国家政策或政府审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及竣工,以上时间可顺应 延后。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与神湾镇政府签署《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发行 人应自 2020 年 11 月 8 日(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 182 日)之前开工,在 2021 年 11 月 8 日(自约定开工之日起 365 日)之前竣工。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期为 3 年,建 设期包括动工之前的前期准备、动工之后的建筑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 人员培训、试运行投产等阶段。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 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8 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 于 2020 年 10 月向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施工图设计图正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承诺将在施 工设计图审核通过后,尽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尽力按照《合作协议书》《项 目履约监管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的时间竣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考虑到政府审批等因素可能会导致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 造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 说明书》中募投项目中项目建设期包含了动工前的前期准备,还包括设备采购、 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试运行投产等阶段。出于谨慎起见,发行人计划本次 募投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 (2)未在协议书约定的 1 年完工期限内竣工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募投项 目产生不利影响 信达律师审阅了《合作协议书》《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前述三份协议均对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的竣工期限作了约 定。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其余两份协议未要求发行人就逾期 竣工事宜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2000-2020-000235),约定中山市 自然资源局以总价 17,397,625 元(每平方米 287 元)向发行人出让宗地面积为 60,618.9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发行人同意前述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开工,在 2021 年 11 月 8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 0.5‰(即 8,698.8125 元)的违约金。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约定进行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尽力按 照《合作协议书》《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协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竣工。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约定进行建设,存在可能违反《合作协议书》《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情形,按照募投项目建筑施 工计划最长 2.5 年计算,发行人就前述违反竣工期限条款需支付的违约金为 480 万元左右,对募投项目影响不大。 第二节 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 鉴于发行人就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情况出具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或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后至今,发行人有关事宜发生了变化,信达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变化情况作出如下补充和更新: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信达律师查阅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流通 A 股、流通 1 夏刚 5,878.67 28.99% 受限股份 流通 A 股、流通 2 晏志清 3,442.02 16.97% 受限股份 流通 A 股、流通 3 赵盛华 2,143.82 10.57% 受限股份 流通 A 股、流通 4 龚重英 1,088.00 5.36% 受限股份 5 贺文军 784.52 3.87% 流通受限股份 流通 A 股、流通 6 聚才盛龙 653.65 3.22% 受限股份 7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 608.04 3.00% 流通 A 股 8 赵海茜 234.52 1.16% 流通 A 股 9 彭建文 58.42 0.29% 流通 A 股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 10 18.96 0.09% 流通 A 股 有限公司-CICCFT4(QFII)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龚重英女士的配偶与晏志清先生系兄弟关系;聚 才盛龙系发行人员工的持股平台;赵海茜女士系赵盛华先生的女儿。 二、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 联方以外,发行人还存在一家关联方,为抚州运通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夏刚通过江西运通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设立,并持有 78%股权)。 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协议、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重大合同”章节已披露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以外,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向澳龙船艇提供生产劳务累计交易金额为 89.17 万 元,发行人将其拥有经营相关厂房、办公区域等租赁给澳龙船艇,累计交易金额 为 332.56 万元。 三、发行人的专利 (一)新增的专利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专利如下: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应用于龙门式热切割 1 实用新型 ZL201921066586.6 2019/07/10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设备的除尘器 一种船用翻甲板滑动舱口 2 实用新型 ZL201921071004.3 2019/07/10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盖装置 一种船舶甲醇舱柜注入系 3 实用新型 ZL201921776566.8 2019/10/22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统 4 实用新型 ZL201921777402.7 一种甲醇船舶消防系统 2019/10/22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一种船舶甲醇舱柜惰化系 5 实用新型 ZL201921777405.0 2019/10/22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统 6 实用新型 ZL201921967465.9 一种船舶甲醇舱柜结构 2019/11/14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7 实用新型 ZL201921967499.8 甲醇燃料双壁管惰化系统 2019/11/14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可实时监控锂电池舱 8 实用新型 ZL202020105005.1 2020/01/17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9 实用新型 ZL202020106388.4 一种新型电推充电系统 2020/01/17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10 实用新型 ZL202020121229.1 多功能电池架 2020/01/19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11 外观设计 ZL202030040357.9 船(氢燃料锂电池型) 2020/01/20 江龙船艇 原始取得 (二)转让的专利 专利号为“ZL201920442006.2”、名称为“一种尾轴架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系 发行人委托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 0 五研 究院)进行研发设计的成果。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将前述专利的权利人由发行 人变更为发行人、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 0 五研究院)。 (三)放弃的专利 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放弃了下述专利权: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1 实用新型 ZL201320625703.4 可拆可倒式遮阳篷 2013/10/11 江龙船艇 2 实用新型 ZL201320651968.1 可折叠式上下梯 2013/10/22 江龙船艇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 授信合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额 被授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授信期间 度(万 担保方式 信人 元)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证:晏志清先生、席丽萍女 士、贺文军先生、刘和彩女士 中国光大银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ZH 综保 ZH 综 字 行股份有限 发行 2020/3/18- 字 78052020001-1、ZH 综保字 7805202000 3,000 公司珠海分 人 2021/3/17 78052020001-2); 1 行 质押:发行人提供全部应收账 款 质 押 担 保 ( ZH 综 质 字 78052020001) 保证:晏志清先生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华银(2020)珠额保 字(金湾)第 303 号); 抵押:发行人提供土地 ( 0400006847 ) 、 厂 房 ( 0400006859 ) 、 二 期 厂 房 ( 0400006857 ) 、 研 发 楼 (0400006860)、综合宿舍楼 ( 0400006856 ) 、 宿 舍 楼 珠海华润银 华银(2020) (0400006858)抵押担保(华 行股份有限 珠综字(金 发行 2020/7/21- 40,000 银(2020)珠额抵字(金湾) 公司珠海分 湾)第 300 人 2023/7/21 第 301 号); 行 号 抵押:土地(中府国用(2015) 第 3200041 号)、土地(中府 国用(2015)第 3200042 号)、 厂房(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 0115003704 号)、土地厂房及 宿舍楼(粤(2020)中山市不 动产权第 0194385 号)抵押担 保(华银(2020)珠额抵字(金 湾)第 302 号) 2. 借款合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金 借款银行 借款人 额(万 合同期限 说明 元) 珠海华润银行股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2019/10/24-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2,000 号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2020/10/24 分行 华银(2019)珠流贷字(金湾)第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金 借款银行 借款人 额(万 合同期限 说明 元) 457 号)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珠海华润银行股 32.96454 2019/12/2- 号项下进口代付申请书(合同编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欧 2020/12/2 号:华银(2019)珠付字(金湾) 分行 元) 第 523 号)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珠海华润银行股 244.5360 2019/12/2- 号项下进口代付申请书(合同编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欧 2020/12/2 号:华银(2019)珠付字(金湾) 分行 元) 第 521 号)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珠海华润银行股 2020/3/6- 号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3,000 2021/3/6 华银(2020)珠流贷字(金湾)第 分行 093 号)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珠海华润银行股 35.2730 2020/5/13- 号项下进口汇款融资申请书(合同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美 2021/5/12 编号:(华银(2020)珠汇字(金 分行 元) 湾)第 224 号)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珠海华润银行股 2020/6/22- 号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1,500 2021/6/22 号:(华银(2020)珠流贷字(金 分行 湾)第 280 号) 珠海华润银行股 2020/7/22- 华银(2019)珠综字(金湾)第 196 发行人 2,000 份有限公司珠海 2021/7/22 号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金 借款银行 借款人 额(万 合同期限 说明 元) 分行 号:(华银(2020)珠流贷字(金 湾)第 333 号) 华银(2020)珠综字(金湾)第 300 珠海华润银行股 57.20552 2020/7/31- 号项下国际代付合同(合同编号: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欧元) 2021/7/31 (华银(2020)珠代付字(金湾) 分行 第 340 号) 华银(2020)珠综字(金湾)第 300 珠海华润银行股 2020/8/6- 号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2,000 2021/8/6 号:(华银(2020)珠流贷字(金 分行 湾)第 349 号) 华银(2020)珠综字(金湾)第 300 珠海华润银行股 2020/8/14- 号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1,000 2021/8/14 号:(华银(2020)珠流贷字(金 分行 湾)第 354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2020/8/31- 融资额度合同(合同编号: 份有限公司珠海 发行人 2,950 2021/8/30 HETO440640000202000742) 市分行 3. 担保合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担保主债 合同编 被担 贷款银行 担保人 担保债权 权最高额 担保方式 号 保人 本金 中国光大 ZH 综保 发行 晏志清先 ZH 综字 3,000 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股份 字 人 生、席丽 78052020001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主债 合同编 被担 贷款银行 担保人 担保债权 权最高额 担保方式 号 保人 本金 有限公司 7805202 萍女士 合同项下发 珠海分行 0001-1 生的债权 中国光大 ZH 综保 ZH 综字 贺文军先 银行股份 字 发行 78052020001 生、刘和 3,000 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有限公司 7805202 人 合同项下发 彩女士 珠海分行 0001-2 生的主债权 中国光大 ZH 综质 ZH 综字 发行人所有或 银行股份 字 发行 78052020001 发行人 3,000 万元 有权处分的全 有限公司 7805202 人 合同项下的 部应收账款 珠海分行 0001 主债权 2020 年 7 月 华银 21 日至 2023 (2020 珠海华润 年 7 月 21 日 )珠额 银行股份 发行 晏志清先 期间与发行 40,000 万 保字 连带责任保证 有限公司 人 生 人签订合同 元 (金 珠海分行 而办理各类 湾)第 授信业务所 303 号 发生的债权 2020 年 7 月 发行人提供土 华银 21 日至 2023 地 珠海华润 (2020 年 7 月 21 日 (0400006847 银行股份 )珠额 发行 40,000 万 发行人 期间与发行 )、厂房 有限公司 抵字 人 元 人签订合同 (0400006859 珠海分行 (金 而办理各类 )、二期厂房 湾)第 授信业务所 (0400006857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主债 合同编 被担 贷款银行 担保人 担保债权 权最高额 担保方式 号 保人 本金 301 号 发生的债权 )、研发楼 (0400006860 )、综合宿舍 楼 (0400006856 )、宿舍楼 (0400006858 )抵押担保 发行人提供土 地(中府国用 (2015)第 3200041 号)、土地 2020 年 7 月 华银 (中府国用 21 日至 2023 (2020 (2015)第 珠海华润 年 7 月 21 日 )珠额 3200042 银行股份 发行 期间与发行 40,000 万 抵字 发行人 号)、厂房 有限公司 人 人签订合同 元 (金 (粤房地权证 珠海分行 而办理各类 湾)第 中府字第 授信业务所 302 号 0115003704 发生的债权 号)、土地厂 房及宿舍楼 (粤(2020) 中山市不动产 权第 0194385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主债 合同编 被担 贷款银行 担保人 担保债权 权最高额 担保方式 号 保人 本金 号)抵押担保 建珠保 于 2019 年 5 中国建设 函最高 月 17 日至 银行股份 保字 发行 晏志清先 2024 年 5 月 10,000 万 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2019- 人 生 17 日期间签 元 珠海市分 0024N-1 订的主债权 行 号 相关合同 建珠保 于 2019 年 5 中国建设 函最高 月 17 日至 银行股份 保字 发行 贺文军先 2024 年 5 月 10,000 万 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2019- 人 生 17 日期间签 元 珠海市分 0024N-2 订的主债权 行 号 相关合同 建珠保 于 2019 年 5 中国建设 发行人提供车 函最高 月 17 日至 银行股份 间(粤房地权 抵字 发行 2024 年 5 月 3,919.02 万 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证珠字第 2019- 人 17 日期间签 元 珠海市分 0400007203 0024N 订的主债权 行 号)抵押担保 号 相关合同 中国建设 建珠质 于 2020 年 8 发行人提供应 银行股份 押字 月 31 日至 收账款(合同 发行 有限公司 2020- 发行人 2021 年 8 月 3,500 万元 编号 JL2019- 人 珠海市分 0026N 30 日期间签 Y-X-006)质 行 号 订的主债权 押担保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主债 合同编 被担 贷款银行 担保人 担保债权 权最高额 担保方式 号 保人 本金 相关合同 建珠最 高保字 2020- 0026N-1 号;建 珠最高 保字 2020- 晏志清先 于 2020 年 8 中国建设 0026N-2 生、贺文 月 31 日至 银行股份 号;建 发行 军先生、 2021 年 8 月 有限公司 3,500 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珠最高 人 席丽萍女 30 日期间签 珠海市分 保字 士、刘和 订的主债权 行 2020- 彩女士 相关合同 0026N-3 号;建 珠最高 保字 2020- 0026N-4 号 4.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书面确认等材料,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与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签署日期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 消防泵柴油机、对外 嘉大(广州)智能应急 1 2019/01 消防系统、主机、发 3,610 万元 科技有限公司 电机 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 2 2013/06 缉私任务系统 4,750 万元 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3 2020/01 主推进系统 2,150 万元 第七 0 四研究所 4 2020 伟能集团有限公司 船用发动机 291.6 万欧元 5.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书面确认、相关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为 4,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万 签署日期 客户 销售内容 号 元) 1. 2020/08 某企业 一批船艇 4,519 SEN JIA DIGITAL 2. 2020/04 CO,LTD(森嘉数位资讯 48.88 米旅游客船 6,894 有限公司)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 3. 2020/05 40 米缉私艇 7,338 中心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 4. 2019/05 执法船 8,292 行政执法局 5. 2019/05 珠海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豪华游船 4,670 6. 2019/12 广东海事局 巡逻船 5,298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 7. 2019/09 600 吨级执法船 6,776 合行政执法支队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SEALINK NEW 590 8. 2019/09 旅游休闲船 ZEALAND LIMITED (美元)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9. 2019/11 600 吨级沿海消防船 5,249 发区石化消防指导中心 ARCHIPELAGO 3,320 10. 2019 PHILIPPINE FERRIES 旅游休闲船 (美元) CORPORATION 11. 2019/12 珠海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豪华游船 4,575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 12. 2019/12 交通安全应急指艇 4,199 管理局 13. 2018/12 广州市消防支队 特种作业船 6,680 Ocean Marine Solution 2,600 14. 2017/12 铝合金巡逻艇 Ltd. (美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 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信达律师审阅了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相 关的协议、凭证或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更新如下: 双鱼消防于 2019 年 11 月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发 行人前身江龙有限于 2014 年将其甲级仓库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刘钊,刘钊以广 东中联建的名义承接上述工程,并与双鱼消防签订协议约定由双鱼消防实施该工 程,要求 1、刘钊、中联建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64,000 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 江龙船艇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4 民终 2901 号”《民事调解书》,双鱼消防放弃了向刘钊、发行人的主张,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联建向双鱼消防支付 5 万元款项。 六、本次发行的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信达律师认为,信达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发行 人相关变化事项的补充和更新,不会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 表的意见构成影响,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的结论意 见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炯 麻云燕 _______________ 董 楚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