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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1-05  

                                                                                        )二(书见意律法充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码编政邮 楼 、 厦大融金平太号 路田益区田福市圳深
                           6001                 11 12                   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真传
               (Tel.) 86-755-88265288    : 话电(Fax.): 86-755-88265537
                     :箱邮          :站网
                          www.shujin.cn           info@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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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1                   11 12
         :码编政邮 楼 、 厦大融金平太号 路田益区田福市圳深                  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Tel
           ) (:) (真传0755 88265288                Fax
                                          ) (:) (话电         0755 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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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0]第010-02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江龙船艇”)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0年度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分
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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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书见意律法充补


    现根据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审 核中心 于2020年12月30日出 具的 审核函
〔2020〕020381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
实函》”),信达对《反馈意见落实函》中需发行人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除非另有说明,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
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请发行人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赔偿及被解除的风险”(以
下简称风险一)是否属于影响本次本次募投项目的重大事项,如是,请申请人
说明将“募投项目逾期开工或逾期竣工的违约风险”列入,而未将风险一列入
《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原因。同时,请发行人结合风险一说明本
次募投项目土地的确定性,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解除,是否涉及相关土地
被政府强制收回,如是,请说明上述土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以
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人和发
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风险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土地的确定性,如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被解除,是否涉及相关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如是,请说明上述土
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合同编号:442000-2020-000235),约定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 17,397,625
元向发行人出让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地块(宗地编号:W32-20-0003),宗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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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为 60,618.9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同意 2025 年 5 月 9 日前该宗地
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5,773 元/m2,发行人达到年产值 91,000 万元、年纳税额
4,550 万元。发行人与中山市神湾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签署了《项目履约监管
合同》,同意并接受中山市神湾人民政府对本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产值、
收税及《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指标进行考核、监督;如发行人违反《项
目履约监管合同》的约定且未按期整改的,中山市神湾人民政府有权向中山市自
然资源局发出《出让合同解除申请书》,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信达律师检索了已成功发行上市或拟发行上市的企业案例、查询了中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司(含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在取得工业用地时附
带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承诺并不罕见。

    信达律师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负责跟
进发行人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事项的中山市神湾镇政府工作人员(下称
“神湾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中山市神湾镇工业用地均附带投资强度、
产值和税收等承诺,该政策已运行多年且系中山市的普遍做法,不是针对发行人
一家单位。根据神湾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访谈结果,截至访谈日,中山市辖区内不
存在因土地受让方未达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承诺导致受让土地被强制收回的
情形。神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审阅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前述报告
中关于募投项目投资强度、年产值等约定均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相符,结合发行人成立以来纳税、业绩增长、科技发
展等实际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设置
的附加条件对发行人影响较小,上述募投用地被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
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
定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履行相关承诺,促使发行人完成前述合同对募投项目投资
强度、产值及税收等方面的要求,尽最大努力不触发募投用地土地被政府强制收
回的情形。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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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发行人说明风险一是否属于影响本次本次募投项目的重大事项,
如是,请申请人说明将“募投项目逾期开工或逾期竣工的违约风险”列入,而
未将风险一列入《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神湾镇政府的访谈结果,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被
政府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不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因此,发行人未将风险一列入
《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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