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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1-02-2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零二一年二月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2 月 30 日,贵所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0〕020381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龙船艇”、“公司”或“发行人”)已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发行人律师”)对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回复,现对《落
实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审核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内容




                                   2
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赔偿及被解除的风险”(以下简
称风险一)是否属于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重大事项,如是,请申请人说明将“募
投项目逾期开工或逾期竣工的违约风险”列入,而未将风险一列入《募集说明
书》“重大事项提示”的原因。同时,请发行人结合风险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
土地的确定性,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解除,是否涉及相关土地被政府强制
收回,如是,请说明上述土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替代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回复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风险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土地的确定性,如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被解除,是否涉及相关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如是,请说明上述土
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1、请发行人结合风险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土地的确定性,如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被解除,是否涉及相关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2000-2020-000235)(以下简称“《土
地出让合同》”),受让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 91 亩地块(宗地编号:W32-20-0003)
用于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并分别于 2020 年 5 月、2021 年 2 月与中山市
神湾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

    发行人同意并接受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
求、产值、收税及《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指标进行考核、
监督;如发行人违反《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且中山市神湾镇
人民政府向公司发出《出让合同解除申请书》,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
合同。



                                    3
    《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涉及的土地收回条款、
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1)注册地要求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乙方(指“土地受让人”,下同)为非中山市
神湾镇企业的,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在中山市神湾镇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
业的,或乙方原全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址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变更至中
山市神湾镇的,须每日向甲方(指“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下同)缴纳 10000
元违约金直至在中山市神湾镇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甲方因此申请解除土地
出让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至土地退还前的违约金给甲方。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发行人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发行人注册地位于中山市神湾镇,因
此发行人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关于注册地的要求,本条款不会产生募投
用地收回风险。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持有本次发行募投用地期间,
不会将注册地迁至中山市神湾镇以外的地方。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导致的注册地
址调整不受此承诺限制。

    (2)投资产业类别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投资产业类别为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行业
代码为 373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用地投资产业类别的,须在甲方
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整改完毕。若仍不能按期整改完毕的,每延期一
天,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
方因此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至土地退还
前的违约金。


                                   4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旅游休闲船艇、公务执法船艇和特种作业船艇的设计、
研发、生产和销售,募投项目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计划新建千吨级海洋
先进船艇智能制造基地,投资产业类别为船艇制造业。

    中山市神湾镇政府已出具《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先进船艇
智能制造项目用地投资产业类别要求之确认函》,确认江龙船艇的前述主营业务
符合《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关于投资产业类别
要求的约定,不会违反《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约定。船舶制造相关业务项下投资强度、年产值及年纳税额可计入《土地出让
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指标考核的实现情况。

    因此,发行人未违反《项目履约监管合同》投资产业类别条款,发行人募
投用地因违反投资产业类别条款被政府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承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
约定进行募投项目建设,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产业类别,不改变募投项目土
地的用途。

    (3)开工日期要求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前未开工建设,造成
土地闲置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受让人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前未开工建
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发行人目前已取得募投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进行施工单位的
招投标等准备工作。发行人募投项目未能及时开工主要系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
力导致,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的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


                                   5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前未开工建设的,政府
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距触发土地收回条款的开工期限较长,发
行人预计 2021 年 4 月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发行人
募投用地因违反土地开工日期条款被政府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募投项目的开工产生了一定影响。发行人正加
快推进招投标等开工准备工作,尽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4)年产值指标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受让人应自 2025 年 5 月
9 日前年产值达到 91,000 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产值
标准,每年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100 万元,直到达成产值标准。甲方因此申请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至土地退还前的违约金
给甲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募投项目生产的各类船艇市场
开拓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新增产能消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根据《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行人募投项目投资强度、年产值等约定均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的要求。发行人 2025 年 5 月 9 日前年产值达到 91,000
万元的指标不存在障碍。

    因此,发行人募投用地因违反年产值指标条款被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发行人任职期
间,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开展募投


                                     6
项目建设、履行相关承诺,促使发行人完成前述合同对募投项目投资强度、产
值及税收等方面的要求,尽最大努力不触发募投用地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情
形。

    (5)年纳税指标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受让人应自 2025 年 5 月
9 日前年纳税额达到 4,550 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税收
标准,每年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100 万元,直到达成税收标准。甲方因此申请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至土地退还前的违约金
给甲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根据发行人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年纳税额约为 5,449.45 万
元,测算过程如下:

    a)增值税:发行人 2017 年度-2019 年度原材料成本占收入的平均值为
60.45%,进项税额按照收入的 60.45%乘以相应税率测算;发行人 2017 年度-2019
年度出口收入占比的平均值为 14.17%,出口收入按照达产后年产值的 14.17%测
算,出口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购进材料增值税进项税抵减内销销项税额。
据此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年增值税约为 91,000 万元×85.83%×13%-91,000 万
元×60.45%×13%=3,002.45 万元。

    b)税金及附加:根据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表,募投项目达产后产生的税金及
附加约为 546 万元(已在发行人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的《公司与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中披露);

    c)所得税费用:根据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表,募投项目达产后贡献的所得税
金额约为 1,901 万元(已在发行人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的《公司与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
稿)》中披露)。


                                    7
    因此,发行人完成年产值指标要求的同时,完成税收指标要求不存在障碍,
发行人募投用地因违反税收指标条款被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发行人任职期
间,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开展募投
项目建设、履行相关承诺,促使发行人完成前述合同对募投项目投资强度、产
值及税收等方面的要求,尽最大努力不触发募投用地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情
形。

    (6)科技指标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5 年内,未能获得
授权专利 5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10 万元,直至
获得授权专利 5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60 项已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0 项)和 116 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84 项)。

    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署之日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获得
授权专利 37 项,已达到《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的专利数量要求;截至本回
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数量 84 项,预计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前取得至少 2 项授权发明专利不存在障碍。

    因此,发行人因违反科技指标导致募投用地被收回土地的可能性很小。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历来注重研发设计能力以及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发行人将进一步
加大研发力度,完善研发人员激励机制,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同时,发行人将
积极跟进专利申请进度,尽快满足科技指标要求。

    (7)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

                                    8
    ①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出让后,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执行。已出让并建成投产的工业用地(产
业用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存续期内,出现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满一
年的,由土地所在镇(区)政府责令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停工、停产等非生
产经营情况的认定标准由土地所在镇(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经责令和处理仍不恢复生产经营的,由土地所在镇(区)政府提请市自然资源
局,按照《中山市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关于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
规定办理。

    ②对应的土地收回风险分析

    发行人具有成熟的产品设计能力和规模化的船艇制造能力,产品结构齐全,
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品牌声誉和丰富的潜在客户资源。发行人募投项目生产的
各类船艇市场开拓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出现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的可能性很小。同时,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因素,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造成的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发行人募投项目投产后因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导致募投用
地被强制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将加大募投项目生产的各类船艇市场开拓力度,加大研发力度,提
升产品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承诺募投项目投产后不
出现长期停工、停产(指时间超过一年的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

    (8)其他指标

    除前述指标外,《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约定了投资强度指标
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竣工日期等其他指标要求,但并未就该等指标提出
土地收回的违约责任。



                                   9
    发行人将按照该等指标要求开展募投项目建设,不会导致募投项目用地因
违反该等指标要求被政府收回。

    经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可能较小,主要系:一方面,
中山市工业用地出让附带投资强度、产值及税收条件是普遍现象,其主要目的是
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强制收回土地。另一方面,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新增产能消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募投项目投资强度、年产值等约定均符
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的要求。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督促发行人严格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开展募投项目
建设、履行相关承诺,促使发行人完成前述合同对募投项目投资强度、产值及税
收等方面的要求,尽最大努力不触发募投用地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情形。

    保荐机构检索了已成功发行上市或拟发行上市的企业案例、查询了中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司(含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在取得工业用地时附
带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承诺并不罕见。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对中山市神湾镇经济发展和科
技统计局负责跟进江龙船艇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事项的神湾镇政府工作
人员进行了访谈,中山市神湾镇工业用地均附带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承诺,
该政策已运行多年且系中山市的普遍做法,不是针对江龙船艇一家单位。根据神
湾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访谈结果,截至访谈日,中山市辖区内不存在因土地受让方
未达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承诺导致受让土地被强制收回的情形。神湾镇政府
审阅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前述报告中关于募投项目投资强度、年
产值等约定均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相
符,结合江龙船艇成立以来纳税、业绩增长、科技发展等实际情况,《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设置的附加条件对江龙船艇影响
较小,上述募投用地被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



                                  10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请说明上述土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
施。

    (1)上述土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

    1)对募投项目造成一定的投资损失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受让人违反相关约定导致触发土地收回条款,并且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向出让
人发出了《出让合同解除申请书》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向受让人发
出《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相应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处理
情况如下:

    ①受让人将土地退还给出让人后,出让人扣除受让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
他必要费用后,将已收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不计利
息);

    ②出让人根据相关规定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因此,若募投项目用地被收回,发行人主要投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或收回,
但发行人需自行承担购买土地投入资金的利息成本、安装费用、其他配套设施等
费用及违约金损失。

    2)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展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在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上述募投用地被收回,发行人需要对募
投项目实施搬迁,并另行寻找合适的地块继续实施募投项目。在未找到合适的实
施地块之前,发行人短期内将无法继续开展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可能将
根据项目建设及搬迁的情况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2)如上述土地被收回,发行人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发行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
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开展募投项目建设。若发行人因客观原因


                                  11
违反了前述合同约定,发行人承诺在积极整改的同时,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
山市神湾镇政府就整改期限、整改方案进行沟通,确保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
完成整改,避免触发收回条款。

    尽管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但在极端情况下,如若
发行人募投用地土地被政府强制收回,发行人为避免募投项目用地对项目的实施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采取如下措施继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1)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
协议,如果发行人违反前述合同约定且未能积极整改而被政府强制收回,发行人
可在《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65 日内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退还土地,
发行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搬迁,确保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2)发行人收到政府决定收回上述募投土地的通知后,可以临时利用现有中
山厂的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腾挪部分建设空间,将已购置或预订的设备安装在
中山厂,临时满足募投项目的生产需求。

    3)目前船舶行业市场处于市场重整阶段,发行人已对中山、珠海等地部分
已退出市场或计划退出市场的船舶制造企业进行了调研,中山、珠海等地符合募
投项目产品生产所需的土地供应比较充足;如本次发行募投用地被政府强制收
回,发行人将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争取一定的搬迁宽限期(如需),
并在政府要求搬离期限内租赁或者购买新的生产基地,完成搬迁;同时在搬离前,
尽可能维持已建成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减少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因此,发行人拟采取的替代措施能够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要求,具有可行性。

    (二)请发行人说明风险一是否属于影响本次本次募投项目的重大事项,
如是,请申请人说明将“募投项目逾期开工或逾期竣工的违约风险”列入,而
未将风险一列入《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披露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赔偿及被解除的风险,虽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
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但如果募投用地被政府收回,将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展造成




                                   12
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将该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
示”补充披露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赔偿及被解除的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就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2000-2020-000235),约定公司应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前就本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总投资强度不低于 5,773 元/平米,且应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前达到年产值 91,000 万元、年纳税额 4,550 万元。如未来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
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公司继续履约。公司同意并接受中山市神湾镇人民
政府对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产值、纳税,与《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补
充协议约定的包括获授专利数量、开工日期等其他指标进行考核、监督;如公
司违反《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且中山市神湾人民政府向公
司发出《出让合同解除申请书》,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中山市工业用地出让附带行业要求、投资强度、开工日期、产值及税收条
件等要求是普遍现象,若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未能满足受让土地时承诺的行业要
求、投资强度、开工日期、产值及税收等要求,相关部门可要求公司履行违约
赔偿责任或单方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存在
违约赔偿及被主管部门强制收回的风险。”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发行人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外投资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的公告》;

    2、查阅发行人与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
目投资合作协议书》《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查阅了发行人与中山
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针对该等协议涉及的土地
收回条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

                                   13
    4、查阅发行人募投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5、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检索了已成功发行上市或拟发行上市的企业案例,查询了中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

    7、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履
行相关承诺;

    8、访谈了中山市神湾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负责跟进江龙船艇海洋先进
船艇智能制造项目事项的神湾镇政府工作人员;

    9、就募投项目土地被收回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
施,访谈了发行人高管,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

    10、取得中山市神湾镇政府出具的《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
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用地投资产业类别要求之确认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合法拥有募投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因受让募投用地所作投
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承诺未成就而导致该地块被收回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募投
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特殊情况下,如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强制收回,发行人已投入的相关购
地款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主要投资成本能够得到相应补偿;
发行人承诺在政府要求搬离期限内通过腾挪中山厂区空间、租赁或购买新的生产
基地等方式解决募投项目用地问题,完成搬迁;在搬离前,尽可能维持已建成募
投项目的生产经营,以减少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本次发行募投用地可能被政
府强制收回事宜,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承诺拟采取的
替代措施能够满足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要求,具有可行性。

    3、虽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强制收回的风险较小,但如果募投
用地被政府收回,将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发


                                  14
行人将该风险因素列入《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15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
页)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晏志清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涛                   李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
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
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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