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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5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
阅徐海州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徐海州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徐海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敖静涛                       陈   坚                     谢首军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