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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02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1-07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49,845 股,
发行价格为 19.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4,999,996.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8,442,782.79 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6,557,213.31 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已 将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5,896,226.33 元 ( 不 含 税 ) 后 的 余 额
369,103,769.77 元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华
兴验字[2021]2101194002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分别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元)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
            189,103,769.77                                 216201012338400014
                                 公司珠海金湾支行

海洋先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00,000,000.00                                44050164613800001185
船艇智能                        公司珠海凤凰北支行

 制造项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9550880018736700594
目、偿还                           珠海金湾支行
银行贷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       8110901011701373985
                                      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为“乙方”)
    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四”)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及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胡涛 、其他工作人员 李贤兵可以
于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