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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1-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龙船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船艇”或“公司”)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江龙船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5,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6]2988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16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7]28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股票简称“江龙船艇”,股票代码“300589”。首次公开发行的 2,167 万股股
票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6,670,000
股。
       2017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
86,6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2 股,派 0.3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8 股,公司股本增至 112,671,000 股。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
112,671,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派 0.3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公司股本增至 202,807,800 股。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19,349,845 股股票上市,公司
股本增至 222,157,645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22,157,64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 115,854,5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1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
106,303,0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8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厦门汇龙达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汇龙达成”)(汇龙达成原名为“珠海聚才盛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完成名称变更)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汇龙达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汇龙达成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人承诺: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
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汇龙达成承诺:
    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
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
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2
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
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902,37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206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0 名,非
国有法人股东 1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厦门汇龙达成企业管理合伙
 1                                       4,902,373       4,902,373        4,902,373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4,902,373       4,902,373        4,902,373
     注 1:厦门汇龙达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902,373

股,质押、冻结股数为 0 股,因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

(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902,373 股。

                                         3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15,854,578    52.15                 4,902,373   110,952,205   49.94
通股
  高管锁定股      91,602,360    41.23                             91,602,360    41.23
  首发后限售股    19,349,845       8.71                           19,349,845    8.71
  首发前限售股    4,902,373        2.21               4,902,373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
                 106,303,067    47.85     4,902,373               111,205,440   50.06
流通股
三、总股本       222,157,645       100        -           -       222,157,645   1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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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胡   涛                李   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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