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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7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
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引导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
康发展,公司在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
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
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
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
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敖静涛                       陈   坚                     谢首军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