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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公司 2021 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
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的法
人治理、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
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
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
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

    五、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
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0.5 亿元(含 0.5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六、对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锁定汇兑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国际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并制
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
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七、对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拟申请
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安排,更好地支撑业务拓展。本次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事项。

    八、对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
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敖静涛                       陈   坚                     谢首军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