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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4-2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
       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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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制定本规则。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2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出决议;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则);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出决议;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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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项;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十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审议股
    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         (十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小,均由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他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
                                                   金额大小,均由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豁免的除外。                               可以豁免的除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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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4       ——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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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
    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      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5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万元;                                          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人民币 500 万元。
    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6
    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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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7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用途。                                         途。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列任一情形: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且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     体资格要求;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易所有关规定;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
                                                   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
                                                   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
                                                   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
                                                   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8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
                                                   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
                                                   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
                                                   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
                                                   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
                                                   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
                                                   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
                                                   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4
                                                   充通知,且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
                                                   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
                                                   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
                                                   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9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0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


                                            5
                                                    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与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序。
11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力。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
     的;                                           更公司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的;
     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12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6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人充分披露信息。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13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
                                                   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
                                                   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
                                                   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
                                                   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14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关联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
                                                   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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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
                                                   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
                                                   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15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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