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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
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王广荣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王广荣先生具备
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王广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履
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
关要求。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
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敖静涛                       陈   坚                     谢首军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