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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08-2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6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7

第六章 附则............................................................................................... 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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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
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五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
上正式披露。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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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
案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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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所属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证
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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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备相关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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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
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
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
果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
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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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
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3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
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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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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