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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1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 4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7

第五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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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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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资料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按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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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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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有权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
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
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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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
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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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月的;

    (二)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如有)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所持有的A股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内和任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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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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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
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
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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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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