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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10-2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
       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15.764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66.7996
 1
       万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22,215.7645 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7,766.7996 万

 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2,215.76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7,766.799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

                                                      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

                                                      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

 3         ——                                       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

                                                      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

                                                      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

                                                      效使用。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

                                                      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
                                      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

                                      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

                                      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

                                      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

                                      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

                                      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

                                      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

                                      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备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