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2-06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11月11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系统进行网 络 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11日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1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平沙镇珠海大道8028号研发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晏志清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5,405,364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2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7,398,371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006,99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85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6,329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559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7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2%。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77,667,996 股,其中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348,581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标
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保留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
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3,319,415 股。)
2、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为积极配
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分人员以腾讯会议方式出席。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394,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9,07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08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68%;弃权 9,07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74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394,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9,07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08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68%;弃权 9,07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7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