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4-26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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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3)第 001 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龙船艇”或“公司”)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江龙
船艇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就江龙船艇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修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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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
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江龙船艇 指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
指 江龙船艇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
持有人 指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章程》 指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指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指
案修订稿)》 稿)》
《员工持股计划管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
理办法(草案修订 指
订稿)》
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指
2 号》 公司规范运作》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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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信达经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
元 指
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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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修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其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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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修订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
联董事贺文军先生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周汝艳在监事会
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
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参与人数的议案》。关联董事贺文军先生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监事周汝艳在监事会审议
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
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的公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修订已经持有
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
修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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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进一步加
大研发创新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将员工的激励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健的发展,
公司决定对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调
整
调整前 调整后
条
款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参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
与 骨干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骨干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人 的员工总人数为不超过 75 人,其中 的员工总人数为不超过 100 人,其
数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管理人员为 3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 级管理人员为 5 人,具体参加人数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
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
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
助。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2,478.70万
参 助。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2,478.70万
与 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478.70
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478.70
人 万元,以9.69元/股的价格购买标的
员 万元,以9.69元/股的价格购买标的
分 股票255.7989万股。员工持股计划过
股票255.7989万股。本员工持股计
配 户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
情 划参加对象持有股数的情况如下:
况 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股本7
股,当前员工持股计划共计持有公
司4,348,581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参
加对象持有股数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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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持有股
拟持有股 数占本员
数占本员 持有 拟持有股
持有 拟持有股 职务 工持股计
职务 工持股计 人 数(股)
人 数(股) 划总份额
划总份额 的比例
的比例 董
董 贺文 事、
贺文 事、 510,000 11.73%
300,000 11.73% 军 副总
军 副总 经理
经理 周汝
周汝 监事 93,500 2.15%
监事 55,000 2.15% 艳
艳 谭永 副总
谭永 副总 136,000 3.13%
80,000 3.13% 灿 经理
灿 经理 王广 副总
核心管理人 204,000 4.69%
荣 经理
员及核心骨 徐海 财务
2,122,989 82.99% 93,500 2.15%
干员工(不 州 总监
超过 72 人) 核心管理人员
合计 2,557,989 100% 及核心骨干员
3,311,581 76.15%
工(不超过
95 人)
合计 4,348,581 100%
除了上述参与人数相关条款调整以外,其他条款不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修订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修订符合《指
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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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 2022 年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董 楚
___________________
郭 琼
年 月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