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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龙船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3-028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
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的通知,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
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的通知,本解释“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其中 “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余会计政策变更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
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
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
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
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5、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