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0
证券代码:300591 证券简称:万里马 公告编号:2018-09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9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28 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 F
座 2 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大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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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12,000,000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7,6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7,600,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1 人,所持股份合计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7,60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春城律师和许允鹏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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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 666 号),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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