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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进科技: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1-29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1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根据《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规定和事项,公司注册资本因回购注销
事项实施完毕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因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
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7,000 股回购注销。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0,934,950 股减少至 90,927,950 股。

    2、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做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朗进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朗进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1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2019 年 修订 )(以 下简称 “《章 程指   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9093.4950 万元。                        9092.795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
3
    通股,共计 9093.4950 万股。             股,共计 9092.795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连带责任。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6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相   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相关管

关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理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
    他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               投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       持股计划;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

    重大关联交易;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大关联交易;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代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保;
7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联方提供的担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8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9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10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
         ……
                                                     ……


         第五十五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及表决程序。

11   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

     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七十七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2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13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总数。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
14
     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       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

     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       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

     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         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

     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情况进行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          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

     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结束后,其

     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          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

     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交          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

     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          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结束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

     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          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

     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          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

     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          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应的民事责任。

     诉。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

     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

     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

     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 对 提 案 进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15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监票。                              票。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16   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的除外。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17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18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定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19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交易等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

     融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20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21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2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
23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 司 在 每 一 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24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告。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25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 司 聘 用 符 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26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 司 有 本 章 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27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28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行清算。                               算。



   公司此次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