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上述会计政策变
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康:
郭宪明:
刘治海: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